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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万元清单,何去何从

    根据6月29日的浙江城报记载近日南昌的刘女士从驾校练完车准备回家,在驾校门口碰上了男友吴先生,对方突然拿出了一份分手清单,上面记着各种费用共计26万余元,这让刘女士无法淡定了,两人当场就动了手,还都受伤进了医院。据了解两人恋爱八年,已经在乡下办了酒,但还没有领证。

    虽说恋爱关系属于法外空间,引起恋爱关系的客观情况,不属于法律事实,也就是说爱情不是民事法律事实,但是对于恋爱期间的财产处分以及恋爱的后续-步入婚姻殿堂都受到法律的调整。民法不过多的介入恋爱这类隐秘的私人空间,是出于对当事人双方之间自由的尊重,是为爱情自由。而在恋爱期间为了彼此的各项费用的支出,是一次次的赠与,尽管有的时候是出于比如“分手”相要挟,但是这单纯的动机错误,毫不影响赠与的意思表示。赠与是双方行为,诺成行为。你选择送,我选择了接受。当然赠与可以撤销,前提是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,同时财产不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,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。除了送给对方的支出,还有为了每一次情感交流而支出的费用,比如餐饮费,交通费等等,这些费用如果一方替另一方支付了,属于好意施惠行为,情谊行为,也是属于法外行为。当然,他们与商家店家,交通公司等等之间的关系仍受到法律的调整。

    刘女士与吴先生在乡下办了酒席,在民间视为俗称的订婚,彼此之间有了婚约,虽然婚约不是民事法律事实,不具有法律效力,但是涉及婚约的财力确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。原则上,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财物,但是《婚姻法解释(二)》第十条规定了三种例外,即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的情况是: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;或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,确未共同生活过的;或是婚前给付彩礼,离婚后,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。也就是说如果吴先生和刘女士之间存在给付彩礼的情形下,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中任意一种情形就可以要求刘女士返还26万中,彩礼的那一部分。鉴于双方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,吴先生只能以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要求返还财物。

    除了彩礼,消费,赠送等行为的开支,如果刘女士和吴先生之前存在同居关系,那么在一定意义上还涉及同居财产的分割问题。同居财产的分割,首先是依据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协商和合意。其次是按照双方共有关系来分割同居期间无法证明属于乙方的财物。

    不管是26万中的哪一部分,至少彼此之间也存在美好的回忆,通过打架的方式,既解决不了问题,还得彼此更加难堪。尽管笔者认为分手后做不了朋友,但也不至于成为彼此的仇敌,很多事情可以通过更为理性的方式解决。每一段感情的开始可能是感性大于理性,冲动的荷尔蒙使然,但是当结束一段情感的时候,每个人都会从自身出发,感性的认为自己是这段感情中的受害人,加强对自己的保护欲,为自己辩护,甚至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,而伤害他人伤害自己。感情任何人都无法评论谁对谁错,但是结束的坦荡和尊重确是理性的。法律一直都是理性的代表,他是道德的最底线,如果连道德最底线,都不去遵守,那么这样最终将自食其果。理性看待感情的结束,尊重彼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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